(2015)承行终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慧敏、张会利、张光雨与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慧敏,张会利,张光雨,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承行终字第00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慧敏。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会利。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雨。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超彬,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祁海东,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高立国,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委托代理人孟祥琦,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上诉人张慧敏、张会利、张光雨诉被上诉人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上诉人张慧敏、张会利、张光雨不服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慧敏、张会利、张光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超彬、被上诉人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立国、孟祥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审判程序存在瑕疵,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松平审 判 员 李 奇代理审判员 祁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