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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左朋展与杨卫国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朋展,杨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59-1号原告左朋展。被告杨卫国。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37号原告左朋展与被告杨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5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杨卫国的银行存款2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卫国的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