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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杜兴华与邢树辉、庞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华,邢树辉,庞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578号原告杜兴华,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邢树辉,男,38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庞晓娟,女,38岁,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兴华与被告邢树辉、庞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兴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兴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