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杜兴华与邢树辉、庞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华,邢树辉,庞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578号原告杜兴华,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邢树辉,男,38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庞晓娟,女,38岁,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兴华与被告邢树辉、庞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兴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兴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