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江雄德与王小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雄德,王小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354号原告:江雄德。被告:王小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雄德诉被告王小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雄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雄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雄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江雄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冯荔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