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宁波东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钱浙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东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钱浙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223号原告:宁波东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河姆渡镇江中村。法定代表人:宋立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望成,该公司员工。被告:钱浙东。原告宁波东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浙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因调解未成,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东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望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浙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东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设备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制锅设备高低温流水线各一条、空压机三台、喷砂机三台、磷化流水线一条、煤气发生炉一台、管道一组及其他喷涂辅助设备等,总货款为人民币900000元,被告分期付清货款,于2011年8月1日前付100000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付170000元,于2012年7月30日前付450000元,于2013年7月30日前付180000元。并约定在被告付清所有款项前,原告保留上述设备所有权,如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有权收回上述设备,被告支付原告每年100000元的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180000元。原告依约于2011年6月30日向被告交付了上述设备,被告检验确认后已投入使用。但被告收到原告的设备后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被告仅支付270000元货款,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设备转让协议》中的转让标的制锅设备高低温流水线各一条、空压机三台、喷砂机三台、磷化流水线一条、煤气发生炉一台、管道一组及其他喷涂辅助设备等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上述设备,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设备转让协议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设备并由原告保留所有权等相关的事实。被告钱浙东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钱浙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依法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保护。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需方款未付清前设备归供方所有,即需方款未付清前供方将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现被告未按约全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原、被告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的使用费已超过被告已支付的货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制锅设备高低温流水线各一条、空压机三台、喷砂机三台、磷化流水线一条、煤气发生炉一台、管道一组及其他喷涂辅助设备系原告宁波东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钱浙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东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制锅设备高低温流水线各一条、空压机三台、喷砂机三台、磷化流水线一条、煤气发生炉一台、管道一组及其他喷涂辅助设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钱浙东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9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干闻宇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人民陪审员 胡小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