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x与田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田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502号原告罗x,男,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南5号30座502。身份证号码511525198601018073。被告田x,女,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天马镇天马村罗上寨组。身份证号码522626198512082465。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诉被告田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x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罗x负担。审判员 吴子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文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