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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被告来某某、任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来某某,任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2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9日生,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来某某,男,汉族,1964年8月30日生,现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任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20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来某某、任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7.5元。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少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