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辛商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徐云与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辛商初字第00178号原告徐云。委托代理人彭文兵,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张桥市镇。法定代表人钱晓东,总经理。原告徐云诉被告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姜壮志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云委托代理人彭文兵、被告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云诉称:原告与案外人常熟市恒泰经纬编���造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至2014年2月25日原告结欠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货款467000元。被告与案外人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结欠被告部分加工款。经原告、被告和案外人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三方协商,由被告于2013年7月分三次从原告处提取四车布匹以此了结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事后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否认上述抵债协议,并要求原告继续支付467000元的货款。因原、被告双方没有业务往来,上述三方抵债协议也因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反悔未能成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从原告处提取的布匹货款48008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单面印花珊瑚绒4040千克、单面素色珊瑚绒1000千克、双面印花珊瑚绒9180千克和双面素色珊瑚绒5880千克。被告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辩称:2013年7月份被告确分三次从原告处提取四车布匹,价值相当于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结欠其公司的加工款26万元。其从原告处提取上述布匹系基于其、原告和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三方的抵债协议而为,现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反悔导致三方抵债协议无法履行,愿意返还原告其已提取的布匹。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7月8日和7月9日,被告分三次从原告的客户郝波处提取属原告的单面印花珊瑚绒面料4040千克、单面素色珊瑚绒面料1000千克、双面印花珊瑚绒面料9180千克和双面素色珊瑚绒面料5880千克。另查明:在本院(2013)熟虞商初字第0240号案件中,该案原告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起诉该案被告徐云(即本案原告),要求徐云给付货款467000元。徐云辩称,因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结欠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加工款26万元,经常熟市恒泰经纬编��造厂、徐云和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三方协议,由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至徐云处提取相应价值的布料四卡车,三方债务全部抵消。现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7月提取相应布料,故徐云已不再结欠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货款。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对徐云述称的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徐云和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三方存在的协议不予认可。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徐云对其主张的债务已抵消的事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故判决徐云给付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467000元。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至常熟市金海岸针纺织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原、被告双方确认现存放于该公司仓库内的单面印花珊瑚绒面料、单面素色珊瑚绒面料、双面印花珊瑚绒面料和双面素色珊瑚绒面料与从郝波处取回的属原告的珊瑚绒面料品质一致,本院当场拍摄照片并取样。当日,本院向常熟市金海岸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丽娟进行了调查,其述称,其系被告的实际投资人,因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钱晓东系亲戚关系故将钱晓东登记为名义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倒闭后,被告从郝波处取回经法院现场勘查确认的面料并存放于其公司内。庭审中,原告认为其、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和被告三方之间的抵债协议因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反悔而未能实现,在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虞商初字第0240号案件中法院已判决其给付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货款467000元,现被告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取得其四车布匹丧失法律依据,应予返还。被告则认为,其系基于其、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和原告三方之间的抵债协议取得本案所涉四车布匹,不应予以返还。但因无法举证证明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认可三方抵债协议存在,可以将本案所涉布匹返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法庭的《收货临时凭据》、《证明》和本院(2013)熟虞商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的《现场勘查笔录》、《调查笔录》和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从原告处取得单面印花珊瑚绒面料4040千克、单面素色珊瑚绒面料1000千克、双面印花珊瑚绒面料9180千克和双面素色珊瑚绒面料5880千克,本院予以认定。因案外人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在本院(2013)熟虞商初字第0240号案件中不确认在原、被告和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三方之间存在抵债协议,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抵债协议确真实存在,故被告取得原告交付的本案所涉珊瑚绒面料缺乏法律依据,应予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单���印花珊瑚绒面料4040千克、单面素色珊瑚绒面料1000千克、双面印花珊瑚绒面料9180千克和双面素色珊瑚绒面料5880千克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徐云单面印花珊瑚绒面料4040千克、单面素色珊瑚绒面料1000千克、双面印花珊瑚绒面料9180千克和双面素色珊瑚绒面料5880千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501元,原告负担其中的4250元,由被告负担其中的425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剩余部分425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审 判 长 周 伟审 判 员 姜壮志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缪 璐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