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韩明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木子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木子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465号原告韩明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韩明冬,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运奎,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木子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慕善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木子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明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明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明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何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