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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山西同丰纤维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同丰纤维机械有限公司,吴江市正亮化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同丰纤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榆太路南营。法定代表人刘丰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燕平。被执行人吴江市正亮化纤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经济开发区南区坝里村。投资人王正良,厂长。原告山西同丰纤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正亮化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正亮化纤厂结欠原告山西同丰纤维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495874.5元,由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前一次性履行。(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付,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帐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汇款时请在银行汇款单用途栏上注明案件的案号及当事人名称)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生效。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31元,由原告山西同丰纤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至期,因被执行人吴江市正亮化纤厂未履行到期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496093.50元,执行费用17361.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即表示被执行人吴江市正亮化纤厂在本院立案执行前已将相关款项给付申请人,故放弃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综上,依照《》第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根荣审判员  陆明荣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佳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