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蔡金全与周安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全,周安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807号原告蔡金全,男,生于1955年5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周安文,男,生于1963年9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全诉被告周安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蔡金全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成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