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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3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蔡金全与周安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全,周安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807号原告蔡金全,男,生于1955年5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周安文,男,生于1963年9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全诉被告周安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蔡金全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成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