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8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9222596-8。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宋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万易代理审判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