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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北京大地特勘分公司与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北京大地特勘分公司,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商初字第57号原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北京大地特勘分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8号1号平房。负责人刘永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善波,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二号迪阳大夏609B。负责人ROBERTEDGARHOCKERT,委托代理人袁星,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蕾,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北京大地特勘分公司诉被告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原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北京大地特勘分公司与被告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未签订过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驳回原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北京大地特勘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在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且诉讼标的在二千万以上,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至于被告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是否与原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北京大地特勘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确定。被告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建明审判员  康建军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静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