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寿文与被执行人朱永垣、王友兰民间借贷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文,朱永垣,王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李寿文,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朱永垣,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王友兰,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申请执行人李寿文与被执行人朱永垣、王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朱永垣、王友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朱永垣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分配,该案分得执行款人民币11649.31元;本院还向被执行人王友兰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王友兰的工资收入。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矿产、国土、工商及房产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还查明被执行人朱永垣已于2014年11月17日被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程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