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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58号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XX,唐XX,尹XX,蔡XX,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雷XX,男,1947年2月2日出生,景颇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XX乡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唐XX,女,1949年9月3日出生,景颇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XX乡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被执行人:尹XX,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牛角店镇XX村X号。被执行人:蔡XX,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牛角店镇XX村。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22号立新居委会办公西楼二、三层,法定代表人:周生锋。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雷腊么、唐木栽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尹卫东现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赔偿金236812.78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530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83812.7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