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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未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未初字第0009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学生,住海城市。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无业,住海城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无业,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