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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玲与谢东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玲,谢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玲,女,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郑为民,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东,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周金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佳,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杨玲为与被上诉人谢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杨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283元,减半收取3641.5元,由上诉人杨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代理审判员 伍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灵觉(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