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熊苏美、杨益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熊苏美,杨益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125号原告无锡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新华路南、润锡中路东。法定代表人陆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江荣,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苏美。被告杨益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公司)与被告熊苏美、杨益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光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蓝光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0元减半收取4530元,由蓝光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崔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培植书 记 员 邱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