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范淑丽与被告孙贺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淑丽,孙贺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55号原告范淑丽,住平泉县。被告孙贺富,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淑丽与被告孙贺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淑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祁云龙审判员 李桂红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