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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3岁,现住集宁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申请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46岁,现租住集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集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某在集铁某某段的工资收入,每月提取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