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彭某某,女,生于1989年9月21日,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7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