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孟俊魁与李胜利、卫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俊魁,李胜利,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孟俊魁,男,1957年2月生,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李胜利,男,1957年5月生,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卫杰,女,1959年2月生。本院在执行孟俊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胜利、卫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文证执字第24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胜利、卫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胜利、卫杰于2015年5月13日前按执行证书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胜利、卫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胜利、卫杰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