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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高要市润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然、邓俊华、邓松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高要市润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然,邓俊华,邓松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徐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志斌,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向,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系该行职员。被告高要市润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邓松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然,男,汉族,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邓俊华,男,汉族,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邓松大,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被告高要市润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然、邓俊华、邓松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活强审 判 员  邱玉芳代理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焕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