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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宗仁与张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仁,张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70号原告张宗仁,男,生于1953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孙梁,女,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宗芳,女,生于1964年1月2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仁与被告张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宗仁与被告张宗芳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张宗仁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张宗仁负担。审 判 长  袁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宝安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开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