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孙XX、李XX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XX,李XX,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管字第3号原告张XX,男。被告李XX,男。被告孙XX,女。被告李XX,女。本院受理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孙XX、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李XX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出具大连经济开发区海清岛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认为:其一家三口自2010年3月至2015年2月一直在大连经济开发区海清岛村李家屯居住,至今仍居住在大连市。因此,被告认为我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大连经济开发区海清岛村李家屯,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洪新审 判 员 袁春才代理审判员 赵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