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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付友与被申请人西安同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交通运输局、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泰颐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付友,西安同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交通运输局,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泰颐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付友,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同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路。法定代表人:吴明先,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一民,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东路,现办公地址郑州市黄河南路。法定代表人:高建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泰颐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负责人:邹健,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刘付友与被申请人西安同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交通运输局、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泰颐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3)商睢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刘付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练 凯审 判 员  何 恺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