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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620号原告方某某,女,生于1981年8月1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住余庆县龙溪镇红军村茅坪哨组22号。被告李某,男,生于1976年7月20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住余庆县龙溪镇红军村茅坪哨组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习洋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