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620号原告方某某,女,生于1981年8月1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住余庆县龙溪镇红军村茅坪哨组22号。被告李某,男,生于1976年7月20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住余庆县龙溪镇红军村茅坪哨组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习洋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