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永兴、梁桂梅与韩城市新城办新民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兴,梁桂梅,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孙永兴,男,汉族,初中文化。原告梁桂梅,女,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孙龙,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兴、梁桂梅诉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兴、梁桂梅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兴、梁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孙永兴、梁桂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