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梁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梁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吴某。被告梁某。委托代理人黄某。原告吴某诉被告梁某监护权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黄昭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永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