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自流执字第3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科明申请执行谢久富、汪旭、颜友先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科明,谢久富,汪旭,颜友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自流执字第364-7号申请执行人孙科明,男,1948年5月30日生,汉族,自贡市人,住成都高新区。被执行人谢久富,男,1960年8月9日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汪旭,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颜友先,男,1954年5月25日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2015年1月12日(2013)自流执字第36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谢久富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XX**的小轿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孙科明申请解除对车辆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久富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XX**的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运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