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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自流执字第3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科明申请执行谢久富、汪旭、颜友先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科明,谢久富,汪旭,颜友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自流执字第364-7号申请执行人孙科明,男,1948年5月30日生,汉族,自贡市人,住成都高新区。被执行人谢久富,男,1960年8月9日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汪旭,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颜友先,男,1954年5月25日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2015年1月12日(2013)自流执字第36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谢久富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XX**的小轿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孙科明申请解除对车辆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久富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XX**的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运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