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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4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丁圣国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圣国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4252号罪犯丁圣国,男,汉族,大学文化,1965年11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安刑二初字第0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圣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73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丁圣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1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丁圣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丁圣国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记奖,财产刑已执行七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圣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尚有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圣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八日(刑期至2015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