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执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合肥市汉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纠纷执行通知书(14)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田执字第00593号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你(单位)与合肥市汉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田民二初字第00194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