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苗亚伟与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亚伟,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麒麟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300号原告苗亚伟。被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巨福新园8-3-101(-1室)。法定代表人陆斌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将瑞,该公司职员。第三人天津麒麟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与鞍山道交口东南侧汇名园4-1-1402。法定代表人郝韵,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宏梅,该公司估价师。原告苗亚伟与被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麒麟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伟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麒麟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房屋的评估费1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天津麒麟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由被告地位变更为第三人地位诉讼。由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放弃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原告鉴于其与被告系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所购买房屋的地点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