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贻光与王秀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贻光,王秀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王贻光。委托代理人:张红,青岛黄岛灵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秀钦。委托代理人:徐玉凤,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贻光与被告王秀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贻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仲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