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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执字第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张雄与杨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雄,杨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0640号申请执行人张雄。被执行人杨金忠。申请执行人张雄与被执行人杨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相关信息登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钢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全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