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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爱社与被执行人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社,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社。被执行人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社与被执行人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爱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684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1653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158号案的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