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张丽与李启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李启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044号原告张丽。委托代理人宫庆方,山东龙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臣。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李启臣、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 判 长 曹恩华人民陪审员 胡娟娟人民陪审员 王晓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俐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