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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春菲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春菲,无职业。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桂香,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5)第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春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春菲及其辩护人刘桂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刘春菲在滨海新区塘沽惠安里3栋楼下,以1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约5克卖给吸毒人员张××。2、2014年11月下旬,被告人刘春菲在滨海新区塘沽爱民里市场附近,以2200元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约10克卖给吸毒人员张××。3、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春菲在滨海新区塘沽爱民里集市附近,以2200元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约10克卖给吸毒人员张××。4、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刘春菲在滨海新区塘沽惠安里3栋楼下,以1100元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约5克卖给吸毒人员张××。5、2015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春菲在滨海新区塘沽惠安里3栋楼下,以1250元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约5克卖给吸毒人员张××。6、2015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春菲在滨海新区塘沽惠安里3栋楼下,以1250元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4.65克卖给吸毒人员张××被当场抓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春菲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春菲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2015年1月7日贩卖毒品处于被监控状态,不会流入社会进行危害。2、本案前五次贩卖的毒品存在份量不足的情况。3、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4、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刘春菲在滨海新区塘沽惠安里3栋楼下,以1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约5克)卖给吸毒人员张××。2、2014年11月下旬,被告人刘春菲在滨海新区塘沽爱民里市场附近,以2200元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约10克)卖给吸毒人员张××。3、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春菲在滨海新区塘沽爱民里集市附近,以2200元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约10克)卖给吸毒人员张××。4、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刘春菲在滨海新区塘沽惠安里3栋楼下,以1100元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约5克)卖给吸毒人员张××。5、2015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春菲在滨海新区塘沽惠安里3栋楼下,以1250元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约5克)卖给吸毒人员张××。6、2015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春菲在滨海新区塘沽惠安里3栋楼下,以1250元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4.65克)卖给吸毒人员张××,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毒品、毒资被依法收缴。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张××证言,被告人刘春菲供述,辨认笔录,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资罚没收据、毒品收缴收据、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的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春菲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春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春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洪亮代理审判员  信 彧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