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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国能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邝发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国能气体有限公司,邝发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0号原告郴州国能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佳燕,男,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鸣富,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郴州国能气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邝发田,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居民。原告郴州国能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邝发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郴州国能气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国能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国能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郴州国能气体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见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贤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