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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程燕华诉黄平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燕华,黄平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程燕华,男,生于1965年6月2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黄平刚,男,生于1974年6月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燕华与被告黄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燕华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燕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燕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楚 军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人民陪审员 邓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