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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贵业与刘升亮、潍坊凯发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业,刘升亮,潍坊凯发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17号原告李贵业。委托代理人李俊平。被告刘升亮。被告潍坊凯发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东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崔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业与被告刘升亮、潍坊凯发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升亮、潍坊凯发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升亮、潍坊凯发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同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