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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林立与李之国、兰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李之国,兰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林立,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吴一泓,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之国,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兰玉军,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林立诉被告李之国、兰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成正林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明明、人民陪审员董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于2014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立委托代理人吴一泓、被告兰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之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立诉称:2014年7月29日,被告李之国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在拿到20万元现金后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被告李之国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名按手印。同时被告兰玉军对被告林立的该笔债务进行了保证,并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按手印。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李之国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李之国未作答辩。兰玉军辩称:原告实际借款给李之国虽然是20万元,但是已扣除1万元,实际只拿到19万元。当时钱是李之国借的,我确实做了担保,当时只要我签字才会借钱给他。事后才知道李之国已经负债累累。当时他拿20万元的时候我不在场,原告应当提供资金来源、银行转账凭证等。法庭应当查明款项的来源和支付。我在公安局报案了,原告也陈述只给了19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之国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林立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兰玉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林立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整期限一个月归还。今借人李之国担保人兰玉军2014年7月29日”。2014年7月30日,林立通过胡勇持有的银行卡(卡号43×××52)向李之国的银行卡(卡号62×××84)汇款380000元,该笔汇款包括其他借款190000万元。借条上虽然载明被告李之国收到200000元现金。但实际原告林立扣除了10000元利息,只出借给被告李之国190000元。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借款本金。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一份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之国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林立借款,双方就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原告林立扣除了10000元的利息仅出借了190000元,故应认定借款本金数额为190000元。借条上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李之国没有按约还款,显然违约,应承担履约责任,即应向原告清偿借款190000元。被告兰玉军在借条的担保人一栏签字,未约定何种担保方式,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兰玉军连带清偿被告李之国所欠原告借款本金。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之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林立借款本金190000元;二、被告兰玉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全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其清偿范围内行使向被告李之国的追偿权。三、驳回原告林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林立负担50元,被告李之国、兰玉军负担4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正林审 判 员  魏明明人民陪审员  董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欣欣附件: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