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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恢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钟昌德、张守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钟昌德,张守桃,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恢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缪仁瑞。被执行人钟昌德。被执行人张守桃。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钟昌德、张守桃、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程序终结后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钟昌德、张守桃、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钟昌德、张守桃交纳执行款6160031.96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7460元,执行费58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钟昌德、张守桃、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守桃、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被执行人钟昌德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支行有存款50818元,在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存款,该款扣除部分执行费用后,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2万元;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城中路189-199号房屋系被执行人钟昌德、张守桃共同所有,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待处置后参与分配,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华府新世界花园2幢102、103、107、108、109、110、119、120、121、122共10间商铺也系被执行人钟昌德、张守桃共同所有,该房产均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法处置;在土管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县城新区K-4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该地块,但该地块已开发成商品房并已部分出售,暂无法处置;在公安部门查询到车牌号为浙C×××××神行者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系被执行人张守桃所有,车牌号为浙C×××××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和浙C×××××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系被执行人钟昌德所有,本院依法作出查封裁定,但以上车辆均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查扣。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4)温苍执民字第2427号、(2015)温苍执民字第525号执行裁定书、领款凭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钟昌德、张守桃、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已查明的财产已查封在案,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钟昌德、张守桃、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财产处置条件成熟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恢字第1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