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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凤文与被执行人韩国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郭凤文,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韩国宁,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郭凤文与被执行人韩国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内蒙古广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分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韩国宁在内蒙古广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分公司的收入50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