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建军与郭胜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军,郭胜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军,男,住安徽省黟县。委托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胜旺,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负责人汪金土,总经理。本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尔嵘郭胜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胜旺存款972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