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勇、张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勇,张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437号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7,组织机构代码75009524-8。法定代表人孙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勇,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旭,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张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权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