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卢某某,男,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某,女,1985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卢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他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依法登记结婚。结婚时给被告彩礼31300元,并购买了三金。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吵闹,被告多次离家出走,并于2012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撤诉,但双方并未和好。被告从2013年4月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由被告返还彩礼及三金,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针对其主张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礼泉县人民法院开庭传票一份,证明被告曾起诉与原告离婚的事实。3、礼泉县烟霞镇赵家崖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从2013年3月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常因琐事吵闹,被告曾于2012年起诉至礼泉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经调解撤诉,但双方并未和好,被告于2013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琐事吵闹,被告曾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来撤诉,但双方并未和好,被告于2013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彩礼及三金一项,因无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卢某某与魏某某离婚。二、驳回卢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卢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若冰人民陪审员 :吕鹏勇人民陪审员 :张培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张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