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883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76年12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李某,男,生于1976年2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钟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