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一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883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76年12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李某,男,生于1976年2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钟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