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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XX成与李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成,李多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186号原告:XX成,男,194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裴文举,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被告:李多英,女,195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XX成诉被告李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多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成撤回对被告李多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XX成负担。审判员  董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