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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家龙故意杀人罪,王家龙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278号罪犯王家龙,男,1955年6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2日作出(1997)滁刑初字第0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5日作出(1998)皖刑终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6月2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3月1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8月8日、2009年8月17日、2012年4月2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个月、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王家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共计5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审批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家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家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刁    元    战审判员 王宇堂代理审判员胡玉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红    艳 关注公众号“”